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根据《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等文件,我校2020年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也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强基计划”),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选拔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青年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为国家重大战略领域输送后备人才。
符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具有强烈的专业兴趣、科研志向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综合素质优秀,基础学科拔尖,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有志于从事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报名考生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高考成绩优异的考生。
第二类:相关学科领域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考生,须获得以下奖项之一: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全国决赛二等奖及以上,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
(一)强基计划招生专业及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选考科目要求
2020年我校强基计划招生专业包括: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理论与应用力学、核工程与核技术。
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仅招收理科学生;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选考科目为物理。
(二)强基计划的招生计划
2020年我校强基计划招生210人。
(一)报名时间和办法
5月10日至31日考生可登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强基计划网站,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报名,逾期报名无效。
https://bm.chsi.com.cn/jcxkzs/sch/10358
报考我校强基计划的考生不能兼报其他高校的强基计划。
考生最少应填报1个专业志愿,最多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
(二)考生参加统一高考
(三)入围高校考核办法
第一类考生:
1.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
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加分,下同)达到所在省、直辖市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50分及以上;
2. 江苏省
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40分及以上;
3.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
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参照该省份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上100分及以上。
7月26日前,我校对于第一类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按我校强基计划分省招生计划数的3倍确定各省入围考生名单(末位同分同入围),并公示入围标准。
第二类考生:
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参照该省份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即可入围。
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江苏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须达到AA。
(四)高校考核
7月29日至30日,举行高校考核(含笔试、面试和体质测试)。
1. 笔试和面试方案
笔试科目为数学、物理,重点考察相关学科基础、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算能力;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对基础学科的学习兴趣、志向和创新潜力。面试采取专家、考生“双随机”抽签的方式,测试全程录音录像。
2. 考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
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将作为面试考核的重要参考。
3. 体质测试方案及成绩使用方法
考生须参加我校体质测试,项目包括50米跑、坐位体前屈、肺活量测试,未参加全部体质测试项目或任一项目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文件内容,考生参加上述体测项目的合格标准为:50米跑(男:9.2秒;女:10.4秒);坐位体前屈(男:3.2厘米;女:5.5厘米);肺活量测试(男:3000毫升;女:1950毫升)。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考生,须提供三甲医院证明,我校视情况安排补测或准予免测。
4. 高校考核成绩折算办法
我校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占70分,面试占30分。
(五)录取办法
1. 综合成绩折算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中,高考成绩占85%,我校考核成绩占15%。具体公式为:
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高考满分×100)×85%+(面试成绩÷面试满分×100)×15%。
2. 确定录取名单
对于第一类考生,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我校在该省份强基计划的招生计划数,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志愿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项(我校考核成绩、我校考核笔试总成绩、我校考核笔试数学成绩、高考数学、理综或物理、语文、外语成绩)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先后顺序。对达到综合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但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要求、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对于第二类考生,综合成绩达到同省份第一类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所有拟录取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不区分专业),予以录取。
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招生计划审定强基计划拟录取名单,并报各省级招办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我校于8月5日前公布录取名单并公示录取标准。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后续高考志愿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正常参加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后续各批次高考志愿录取。
学校考核工作方案可能将视本地疫情防控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届时会再进行通知。
我校始终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坚守“精品大学、英才教育”的理念,坚持“基础宽厚实、专业精新活、注重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的传统特色,保持适度规模,强化科教结合,重视通过学科交叉培养人才,尊重学生兴趣,完善“两段式、三结合、长周期、个性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构建“注重基础、强化交叉、突出前沿”的本科课程体系,促进科技拔尖人才的成长,兼顾多样化人才培养的需求。
(一)阶段性考核和分流补入办法
我校强基计划将设置强基班,实施强基计划的各专业强基班采取30人左右的行政编制,开展小班教学。强基班聘任不同学科方向的优秀人才担任班主任,强基班所在系的系主任担任该专业强基计划主管负责人。
我校将为每名强基计划学生建立成长档案,跟踪培养发展情况,定期向学校进行汇报。每学年,按学业表现采取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并从全校遴选优秀学生补入强基计划。
强基计划学生的分流与补入,由学校强基计划招生领导小组和学校教学委员会共同决策。
(二)本硕博衔接培养方案
我校将积极探索强基计划学生本硕博衔接的培养模式,实施强基计划的各专业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同,梳理各专业学科本硕博阶段的知识体系,优化课程设计,开设各学科本硕衔接基础课程以供学生选择,并从选课、排课、成绩记录等各环节确保强基计划学生能够顺畅修读研究生课程。
我校将在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方面优先支持强基计划学生,推广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衔接的培养模式。
(三)其他激励机制
我校将为强基计划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条件。
1.为所有的强基计划学生提供充足的奖学金;
2.为所有的强基计划学生提供国际交流的机会、经费;
3.为所有的强基计划学生配备学术水平一流的导师,提供全程指导,帮助学生在学业规划、专业兴趣成长、学术能力拓展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
4.为所有的强基计划学生提供在中国科学院相应研究所、国家大科学工程和平台开展实践能力提升的机会;
5.优先推荐强基计划学生申请各类荣誉、奖励;
6.优先推荐强基计划学生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一)关于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已建立省级统一信息平台省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将考生电子化的综合素质档案上传至强基计划报名系统。未建立省级统一信息平台的省份,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地各中学报考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后,统一上传至强基计划报名系统。
(二)对于综合素质档案造假或在高校考核中舞弊的考生,将取消强基计划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三)强基计划录取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本科阶段转专业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强基计划招生专业之内。
(四)选拔测试期间,考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入围高校考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可酌情提供保障性路费和住宿补贴。
(五)我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强基计划等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
(一)我校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我校在实施本简章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标准公示。
(二)我校将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三)我校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招生工作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30026
招生咨询电话:0551-63602553、63602563
传真:0551-63603222
电子邮箱:zsb@ustc.edu.cn
网址:http://zsb.ustc.edu.cn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纪委(监察处):
监督电话:0551-63602591
监督邮箱:jwjcsj@ustc.edu.cn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gaokao.chsi.com.cn
本简章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399号  |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7948号-1